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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师范大学中层领导干部任前经济责任告知承诺办法(试行)

出处:审计处   发布时间:2020-04-27    您是第1772位浏览者

 

第一条 为坚持和加强党对审计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增强学校党委管理的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校属企事业单位主要领导人员(以下统称领导干部)正确履行经济责任意识,促进领导干部履职尽责、担当作为,更好地服务学校改革发展,根据《关于进一步激励广大干部新时代新担当新作为的意见》《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事业单位主要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自治区党委管理的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事业单位主要领导人员任前经济责任告知承诺办法(试行)》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告知承诺对象为:

(一)学校各教学、科研、机关、直属及附属单位党政正职领导干部或者主持工作的副职领导干部。

(二)校办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不担任法定代表人但实际行使相应职权的主要负责人。

(三)学校党委和行政、学校干部管理监督部门认为应当进行告知承诺的其他领导干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经济责任,是指领导干部在任职期间,对其管辖范围内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经济方针政策、决策部署,以及自治区党委、政府工作部署,围绕学校中心工作和本单位职责,推动学校经济和事业发展,管理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防控重大经济风险等有关经济活动应当履行的职责。

第四条 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告知承诺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告知。领导干部新提拔、换届续任、轮岗转任前,由学校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学校审计处)向应被告知的领导干部发出告知承诺通知书,要求其全面理解所告知的经济责任内容,准确把握应当履行的经济责任,自觉接受组织和群众监督。

(二)承诺。被告知的领导干部接到告知承诺通知书后,按要求掌握告知内容,作出承诺。

(三)备案。告知承诺书一式三份,报学校党委组织部和学校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学校审计处)各备案一份,被告知对象留存一份。

第五条 领导干部应当全面理解经济责任告知内容,准确把握应当履行的经济责任,切实履行经济责任,自觉接受经济责任审计监督。

第六条 学校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学校审计处)负责对领导干部履行承诺情况进行考核,并将考核结果报送学校党委组织部,作为考核评价领导干部的重要参考。

第七条 学校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领导小组应根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适时调整经济责任告知承诺书的告知内容。

第八条 本办法由学校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学校审计处)、学校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告知承诺书


附件

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告知承诺书

学校党委组织部、学校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本人对所告知的任职期间应当履行的主要经济责任事项已全部知悉,现郑重承诺:

任职期间将认真履行所告知的经济职责,承担由此而产生的责任和义务;自觉接受组织和群众监督;完整提供履职情况,主动配合经济责任审计工作。

 

 

承诺人所在单位:

承诺人职务:

承诺人签名:

承诺时间:         

 

 

 

 

 


领导干部任职期间应当履行的主要经济责任事项

序号

领导干部任职期间应当履行的主要经济责任事项

一、

学校各教学、科研、机关、直属及附属单位党政正职领导干部或者主持工作的副职领导干部

(一)

任职期间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经济方针政策、决策部署。

1.

认真贯彻执行中央和自治区关于经济工作的决策部署,根据本部门、本单位实际情况研究制定的规章制度和工作措施。

2.

及时办理自治区党委、政府领导和上级主管部门的批示和交办事项,推动有关决策部署有效执行。

3.

全面、正确履行学校规定的部门、单位职责,严禁超越职权、失职、渎职、弄虚作假等情况。

4.

其他应当履行的经济责任。

(二)

任职期间科学制定本部门、本单位重要发展规划和制度措施并推动有效执行。

1.

按照党中央和自治区有关经济社会工作重点,根据学校中心工作和任务安排,结合本部门、单位实际,统筹制定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发展规划和制度措施,落实时间表和路线图,推动规划和政策措施有效执行,推动单位科学发展。

2.

制定重要发展规划和制度措施应当广泛听取专家、群众等各方面意见,遵循民主讨论和集体决策等程序。

3.

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并有效执行。

4.

其他应当履行的经济责任。

(三)

任职期间建立健全重大经济决策制度,规范重大经济事项的决策程序和内容,推动重大经济决策有效执行并取得良好成效。

1.

建立健全本单位集体领导、党政分工合作、协调运行工作机制,建立健全议事决策规则和程序、“三重一大”集体决策等经济决策制度,以及决策程序、决策权限、相应的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等保障制度,并严格执行。

2.

重大经济决策事项的内容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中央和自治区关于经济工作决策部署。

3.

重大经济决策事项的决策程序和过程,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决策管理制度的规定,做到依法、科学、民主决策,严禁违反程序、超越权限、盲目决策和擅自决策等。决策过程和决策结 果应当有完整的会议记录和会议纪要。

4.

重大经济决策事项应当及时、有效执行。对于决策不当或者决策失误造成损失浪费、严重影响经济社会或者部门事业发展等情况,应当对相关责任人进行问责。

5.

认真研究本单位重要项目安排、人力资源配置、岗位设置、人事考核、绩效分配、预算执行、财务收支等有关经济事项,促进资源合理配置,发挥资源效益,实现任期工作目标。

6.

其他应当履行的经济责任。

(四)

任职期间所在部门、单位按照相关规定管理使用预算经费和各种专项资金,财务收支真实、完整、合法合规,有效防范和化解经济风险的发生。

1.

部门、单位预算编制做到程序规范、编制及时、内容完整、项目细化,各年度收入和支出的总体规模、收入结构和支出结构应当与职责履行、事业发展目标或所承担重要事项相一致。确保本单位所有收支均纳入预算管理、支出按规定的预算范围列支、预算调整履行规定的程序、所有财政项目经费按规定的进度执行。

2.

部门、单位预算收入、预算支出应当真实、合法合规,按照相关规定管理和使用各种专项资金。严格压缩一般性支出,严格控制“三公”经费开支。统筹用好财政专项、校拨经费、自有资金及其他各类经济资源,提高使用效益。

3.

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征收非税收入,严禁未经批准自行收费。 按照规定及时、足额上缴非税收入,并纳入“收支两条线”管理, 严禁坐支、转移、挪用非税收入等。

4.

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购置、管理和处置固定资产,严禁无预算、超预算购置固定资产,对外投资未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出租、出借资产,违规利用资产对外提供抵押、担保等。

5.

按照有关规定执行政府采购,严禁未按规定编制政府采购预算或者制定政府采购计划。

6.

加强财务收支管理。严格执行国家、自治区各项财经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严格执行学校各项财务制度,合法合规组织各项收入及使用各类票据,所有收入全部纳入学校财务部门管理和核算,不隐瞒、不截留,不公款私存,不私设“小金库”,不设账外账。规范各类经济行为,确保支出事项真实相关,支出标准不超限额。

7.

加强资金往来管理。及时归还本单位借款,按学校往来款管理办法进行借款核销审批,及时清理本单位债权、债务,避免长期挂账。

8.

加强资产管理。各类固定资产要按学校规定及时入账;优化资产配置,加强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发挥资产使用效益,避免长期闲置;严格资产借出管理,定期进行盘点清查,对资产损坏、丢失要及时报告并按规定进行处理,及时更新资产变动信息,及时办理调拨、报废手续并按规定报批报备;注重无形资产和知识产权保护。

9.

加强合同管理。对学校授权签订的合同内容的合法、合规和效益性负责,杜绝超授权额度直接签订合同;对本单位所有合同建立台账,并及时归档。

10.

加强对外服务、办学办班等经济活动的管理。建立相互衔接可供核对的收入管理措施,做到应收尽收、所有收入按规定及时上交学校财务入账。

11.

加强授权审批和印章管理。通过必要程序和方式明确授权事项、授权额度和被授权人。

12.

加强对所属单位经济活动的监管。

13.

其他应当履行的经济责任。

(五)

任职期间在经济活动中认真贯彻落实有关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和廉洁从政的相关规定。

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自治区实施办法,严格遵守廉洁从政、厉行节约反对浪费、不违规发放上级和学校规定以外的各类酬金、劳务费用等个人所得。

(六)

任职期间认真整改纪检监察、巡视、审计等各类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

1.

积极推进前任遗留问题和遗留事项的处理,积极推进前任和本人任职期间各类监督检查发现问题的整改落实。

2.

围绕各类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和提出的意见建议,逐项提出有针对性的整改措施,确保每项整改措施都可操作、可检查、可评估。从制度层面堵塞漏洞,确保监督检查成果的稳定性和长期性。

二、

校办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不担任法定代表人但实际行使相应职权的主要负责人

(一)

任职期间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经济方针政策、决策部署。

1.

认真贯彻中央、自治区关于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国资国企改革、国有资本优化布局、防范化解重大风险等方面的决策部署。

2.

严格贯彻执行公司法、国有资产法等法律法规,根据本企业实际情况研究制定的政策措施。

3.

提高可持续发展能力。坚持聚焦主业,提高投资回报水平;企业年度投资计划与财务预算相衔接,年度投资规模与合理的资产负债水平相适应。

4.

认真执行学校事业发展规划、相关决定和决议,依法履行经济管理职责,完成经营发展目标,推动企业可持续发展,实现企业与学校签订的目标责任制。

5.

其他应当履行的经济责任。

(二)

任职期间科学制定企业发展战略规划并推动有效执行。

1.

在充分调查研究、科学分析预测和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企业发展战略规划。战略规划应当明确企业发展的阶段性和发展程度,确定每个发展阶段的具体目标、工作任务和实施路径。

2.

发展目标和战略规划的确定应当符合企业政策制度和议事规则要求,做到规范透明、决策程序科学民主。

3.

企业战略规划应当分解到年度工作计划予以落实,年度投资计划和实际投资情况应当符合战略规划要求。制定实施发展战略规划 的相关配套制度,适时对实施情况进行督导、分析和调整。

4.

其他应当履行的经济责任。

(三)

任职期间建立健全重大经济决策制度,规范重大经济事项的决策程序和内容,推动重大经济决策有效执行并取得良好成效。

1.

建立和完善重大经济决策管理制度,明确“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规则和程序。建立和健全国有企业境外投资、合资合作等国际化经营有关决策机制。

2.

重大经济决策,如年度经营计划、重大合同项目的签订、重大投资项目的建设、大型设备的采购等,应当做到依法、依规、科学、民主决策。决策过程和决策结果应当有完整的会议记录和会议纪要。

3.

建立决策执行的监督和保障措施,确保决策事项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等预期目标的实现。

4.

其他应当履行的经济责任。

(四)

任职期间建立健全企业法人治理结构和内部控制机制并推动有效运行。

1.

完善企业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健全权责对等、运转协调、有效制衡的决策执行监督机制,充分发挥董事会的决策作用、监事会的监督作用、经理层的经营管理作用、企业党委的领导作用,实现规范的公司治理。

2.

建立权责明确、有效制衡的企业内部监督管理和风险控制制度。

3.

切实加强对下属企业履行管理和监督职责的管控,严控下属企业出现重大违法违规、重大责任事故、重大国有资产损失等。

4.

其他应当履行的经济责任。

(五)

任职期间确保企业财务收支真实、合法、效益良好,切实加强企业风险管控,保障境外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和保值增值,推动企业与生态环境和谐发展。

1.

依法组织本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照章纳税,及时清理债权债务,加强对所属单位和投资企业的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营活动的监管,维护学校和本企业的合法权益,保证国有资产安全完整和保值增值,及时、足额返还工资和上缴学校利润。

2.

依法依规组织会计核算,如实反映本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提供真实、准确的会计信息。任职期间所在企业的收入、成本费用、资产、负债等财务收支的核算真实、完整。严禁通过循环签订购销协议、虚构贸易业务、采取融资性贸易等方式虚增收入,严禁人为随意调节利润,严禁公款私存、私设“小金库”和账外账。

3.

切实提高风险管理意识,建立健全风险管理、风险防控的组织体系和相关制度。处理好企业长期发展和短期业绩的关系,树立审慎经营观念,防止激进经营、过度负债,严禁出于领导人员自身考核、个人荣誉等需要,盲目追求规模、业绩,高负债经营。

4.

加强风险评估和论证,完善程序,规范对外投资行为,规范企业在重组改制、资本运作、产权交易、融资投资、对外担保、业务经营等方面的管理,有效防范和管控风险。

5.

国有企业在实施“走出去”战略中,严格投资过程管理,强化对企业境外投资、运营和产权状况的监督,严格规范境外大额资金使用、集中采购管理,确保企业境外国有资产安全可控、有效运营。

6.

接受学校校办企业管理委员会的监督和检查,支持学校财务委派人员依法依规履行职责。

7.

其他应当履行的经济责任。

(六)

任职期间在经济活动中认真贯彻落实有关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和廉洁从政的相关规定。

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自治区实施办法,严格遵守廉洁从政、厉行节约反对浪费、不违规发放上级和学校规定以外的各类酬金、劳务费用等个人所得。

(七)

任职期间认真整改纪检监察、巡视、审计等各类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

1.

积极推进前任遗留问题和遗留事项的处理,积极推进前任和本人任职期间各类监督检查发现问题的整改落实。

2.

围绕各类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和提出的意见建议,逐项提出有针对性的整改措施,确保每项整改措施都可操作、可检查、可评估。从制度层面堵塞漏洞,确保监督检查成果的稳定性和长期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