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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计价办法》的通知

出处:本站原创      发布时间:2011-06-17    您是第2541位浏览者

各地级市建委(建设局):
    为了更好的贯彻实施《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3),以规范建设工程计价行为,维护建设市场正常秩序,结合我区工程造价管理工作的实际,我厅制定了《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计价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对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我厅反馈。

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厅
二OO六年七月二十四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计价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建设工程计价行为,维护建设市场正常秩序,维护发承包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3,以下简称《清单计价规范》),《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07号)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建设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房屋建筑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工程及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及室内外装饰装修工程。 
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是指城市道路、桥梁、供水、排水、燃气、热力、园林绿化、路灯、污水处理、垃圾处理、防洪、地下公共设施及附属设施的土建、管道、设备安装工程。
第三条 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国有资金投资为主(以下简称国有资金投资)的建设工程,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并执行《清单计价规范》和本办法。 
其他投资性质的建设工程,应首先选择使用工程量清单计价办法,也可采用定额计价办法。
工程量清单计价办法和定额计价办法不能在同一工程项目中混合使用。
第四条 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广西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负责全区建设工程计价工作的监督管理。
设区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计价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建设工程计价,应当遵循客观、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遵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维护发包人、承包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六条 工程造价计价依据
1、国家法律、法规和政府及有关部门的规定。 
2、《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3)。 
3、广西壮族自治区各消耗量定额及其费用定额(以下简称《广西消耗量定额》); 
4、工程造价管理站发布的人工、材料、机械台班等价格信息以及组价办法等。 
5、发、承包人签订的施工合同及有关补充协议、会议纪要以及招、投标文件。 
6、工程施工图及图纸会审纪要、设计变更以及经发包人认可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方案。
7、现场签证 现场签证是指经发包人现场代表或其授权的监理工程师、承包人现场代表就施工过程中涉及合同价款之外的责任事件所作的签认证明。包括双方签字认可的非工程量清单项目用工签证、机械台班签证、零星工程签证以及材料价格的变动签证等。
8、索赔 索赔是指合同履行过程中,对于非本方的错误而是应由另一方承担责任的情况造成的实际损失,向对方提出经济补偿和(或)工期顺延的要求。经双方按约定程序办理确认手续后,作为办理价款支付和(或)工期顺延的依据。 
9、其他 其他是指发、承包人不能预见的事项或风险等。
第七条 工程量清单编制和工程量清单计价应采用广西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制定的统一格式(见附件一)。
第八条 本办法有关工程量清单计价方面的名词术语,按《清单计价规范》和本办法的定义。

第三章 工程量清单编制
第九条 工程量清单是指按统一规定进行编制和计算的表现拟建工程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措施项目、其他项目名称及其相应工程数量的明细清单,是招标文件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编制招标工程标底(预算控制价)、投标报价、签订合同、调整工程量、工程进度款支付、竣工结算和进行工程索赔的依据。 
工程量清单应由具备自行招标能力的发包人编制,也可以由该工程的招标代理机构或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进行编制。 
实行工程量清单招标,工程量清单的准确性和完整性由招标人负责 ,投标人投标时不负有核实的义务。
第十条 工程量清单应根据《清单计价规范》、招标文件的有关规定、设计图纸、工程现场实际进行编制。包括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措施项目清单、其他项目清单、规费税金清单。
第十一条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是指完成拟建工程的实体工程项目数量的清单。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应根据《清单计价规范》附录A、附录B、附录C、附录D、附录E规定的统一项目编码、项目名称、计量单位和工程量计算规则进行编制。
1、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项目编码采用十二位阿拉伯数字表示,一至九位应按《清单计价规范》附录A、附录B、附录C、附录D、附录E的规定设置;十至十二位应根据拟建工程的工程量清单项目名称由其编制人设置,并应自001起顺序编制。
2、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项目名称应按《清单计价规范》附录A、附录B、附录C、附录D、附录E的项目名称与项目特征并结合拟建工程的实际确定。《清单计价规范》附录A、附录B、附录C、附录D、附录E没有的项目,编制人可做相应补充,并报当地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备案,各地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每月将备案项目上报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
3、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计量单位应按《清单计价规范》附录A、附录B、附录C、附录D、附录E中规定的计量单位确定。
4、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工程数量应按《清单计价规范》附录A、附录B、附录C、附录D、附录E中规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计算。
第十二条 措施项目清单
措施项目清单是指为完成工程项目施工,发生于该工程施工前和施工过程中的技术、生活、安全等方面的非工程实体项目的清单。 
措施项目清单由发包人根据拟建工程的具体情况及合理的施工方案或施工组织设计,参照《清单计价规范》和《广西消耗量定额》进行编制。《清单计价规范》和《广西消耗量定额》没有的项目,编制人可作补充。必须发生的措施项目,编制人不得漏项。
第十三条 其他项目清单
其他项目清单是指根据拟建工程的具体情况,在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和措施项目清单以外的项目。包括预留金、材料购置费、总包服务费、零星工作项目人工单价等。 
其他项目清单由编制人根据拟建工程具体情况参照《清单计价规范》和《广西消耗量定额》进行编制。《清单计价规范》和《广西消耗量定额》没有的项目,编制人可作补充。
第十四条 规费税金清单 
规费税金清单由编制人根据《广西建设工程费用定额》的规定编制,《广西建设工程费用定额》没有的项目,编制人应按照有关部门的规定计列。

第四章 工程量清单计价
第十五条 工程量清单计价是指建设工程在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活动中,发包人按照规定格式,根据国家和自治区统一的工程量计算规则提供拟建招标工程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措施项目、其他项目的项目名称和相应工程数量,并列成明细清单,作为公平竞争的共同基础,由投标人自主报价,经市场竞争形成工程造价的计价方式。 工程量清单计价应采用综合单价计价。 
第十六条 综合单价 
综合单价是指完成工程量清单中一个规定计量单位项目所需的人工费、材料费、机械使用费、管理费和利润,并考虑风险因素。规费、税金按规定另行计算。
一、程量清单综合单价的计价依据及组成
综合单价依据《广西消耗量定额》相应的定额子目参考基价组成。
1.消耗量定额子目编号设置
定额子目参考基价编号由八位阿拉伯数字组成,从《广西消耗量定额》各消耗量定额中查找。 
如:Ⅰ Ⅱ Ⅲ
01 04 0001 建筑工程混凝土拌制定额编号
Ⅰ表示广西各消耗量定额,01表示建筑工程消耗量定额、02表示装饰装修工程消耗量定额、03表示安装工程消耗量定额、04表示市政工程消耗量定额、05表示园林绿化工程消耗量定额。 
Ⅱ对于建筑、装饰装修、园林绿化工程消耗量定额则表示章节编码;对于安装、市政工程消耗量定额则表示本专业中的各册编码,由二位阿拉伯数组成。 
Ⅲ表示广西各消耗量定额的子目编号,由四位阿拉伯数字组成。 
2.综合单价组成公式
工程量清单项目的综合单价由《广西消耗量定额》相应的定额子目综合单价组成。计算公式由广西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发布(见附件二)。
二、定额子目综合单价的确定
1、定额子目参考基价的组成。人工费、材料费按各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公布的当时当地相应编码的市场人工单价、材料单价计取,组成当时当地的定额参考基价。人工单价的确定由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根据各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上报资料审定后公布执行。定额子目参考基价的机械台班单价除人工费、动力燃料费可按相应规定调整外,其余均不得调整。
2、定额子目综合单价中的综合费率(或费用)由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根据全区实际进行统一制定和调整。招标人编制标底(或预算控制价)时,管理费和利润的计取一般按《广西建设工程费用定额》中费率区间的平均值计算。
《广西消耗量定额》中使用的各种人工、材料、配合比、机械等编码由广西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统一制定,各地市需新增内容时,由各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收集整理后上报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
三、综合单价的确定
国有资金投资的工程项目,招标人编制标底或预算控制价应按本办法的有关条款确定综合单价。
投标人投标时自主确定综合单价的报价,并在投标文件中附全部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分析表。
四、传统定额法的基价组成
按广西相应消耗量定额工程量计算规则计算工程量。同以上″二.1、定额子目参考基价的组成″,费率按《广西建设工程费用定额》的有关规定及程序计取。
第十七条 措施项目费用
国有资金投资的工程项目,招标人编制标底(或预算控制价)应按《广西消耗量定额》的标准计算措施项目费用。《广西消耗量定额》没有标准的措施项目,其费用由招标人根据工程具体情况确定。
投标人投标时应根据自身技术装备水平、管理水平、工程现场实际情况以及编制的投标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自主确定措施项目及其报价,并在投标文件中附上″措施项目费用分析表″,同时附上措施项目工程量的计算过程。
施工过程中发包人更改承包人的施工组织设计(修正错误除外)造成费用增加的应予以调整。实际完成的工程量与发包人提供的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中给定的工程量差值在15%以上,造成措施项目费用增加的应予以调整,其具体调整方法应在招标文件和合同中明确。
措施项目中的安全施工增加费、文明施工增加费、环境保护费、临时设施费四项费用应按《广西建设工程费用定额》的费率标准计取,编制标底(或预算控制价)时有区间的取高限,不得进行招标投标竞争。投标报价中文明施工增加费、安全施工增加费不得低于《广西建设工程费用定额》规定标准的90%。
第十八条 其他项目费用
1、预留金是发包人为可能发生的工程量变更而预留的金额。由发包人估列并掌握。招标人可按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工程费的10%左右估列。
2、材料购置费是指发包人自行采购材料的费用。发包人应详细列出自行采购材料的品种、规格、数量、单价、金额等。
3、总承包服务费是指承包人为配合协调发包人进行的工程分包管理及其服务和材料采购所发生的费用,一般以中标人的投标报价为准。发包人要求承包人完成的配合协调发包人进行的工程分包管理及其服务和材料采购内容及工程量同招标文件的要求发生变化的允许调整,其具体调整方法应在招标文件或合同中明确。
4、招标人应在招标文件中列明分包工程的内容、分包工程的估算造价及需要投标人配合协调的内容和承担的责任以及自行采购材料在交接、保管过程中需要投标人提供的服务内容和承担的责任。 
投标人投标时,预留金和材料购置费应按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提出的金额填写。
第十九条 招标人材料购置费(以下简称甲供材料)
招标人确定为自行采购的材料应在招标文件中详细列出,投标人投标时不计入相应的综合单价中(影响管理费、利润等费用计取的除外)。
不论招标人确定的甲供材料在招标文件中确定的数量多少,施工过程中,发包人应按工程施工要求供应甲供材料的全部数量。若发包人不按所需品种、规格和数量供应,影响施工的,视为违约。
施工过程中,若发包人要求承包人采购已在招标中确定为甲供材料的材料,材料价格由发、承包双方按照市场价格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第二十条 零星工作项目及其人工单价
零星工作项目及其人工单价是指投标人根据招标人提出的工程项目及其用工要求,投标人所填报的用于核算签证工程项目造价及其计工的人工单价。
第二十一条 规费和税金
规费指政府和有关部门规定必须缴纳的费用。
招标人编制标底(或预算控制价)时,按《广西建设工程费用定额》的规费标准计列。
投标人投标报价时,规费应按《广西建设工程费用定额》的规费标准计取,不得进行招标投标竞争。
《广西建设工程费用定额》未规定标准或没有的规费项目,如发生时其费用应按政府和有关部门的规定计取和缴纳。
税金应按《广西建设工程费用定额》中工程所在地的费率计算。
第二十二条 材料价格风险
材料价格风险由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界定风险范围大小,可选择下列方法之一并在施工合同中约定。
1、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可以调整材料价格的材料编码、名称、规格、型号,并依据当时当地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造价信息》上发布的材料市场价格信息确定为材料基准价格。各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造价信息》上未发布市场价格信息的材料,由招标人通过市场调查确定其材料基准价格,并报当地工程造价管理站备案。可调整的材料价格涨跌超出一定范围时,材料单价可以调整。材料基准价是作为材料上涨超过规定幅度时,进行市场材料价格调整的基础。
调整原则:若工程所在地的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造价信息》上发布的材料市场价格上涨(或下跌)幅度超过材料基准价格的15%时,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可调价格的材料可以调整。
调整方法:以工程招标时确定的可调材料的材料基准价格为基础,在施工过程中,若可调价材料的价格上涨(或下跌)的幅度超过调整原则规定的幅度时,超过部分按实调整。
2. 材料价格风险包干。按材料价格的5%作为风险系数,由投标人计入投标报价包干使用。

第五章 标底(或预算控制价)的编制
第二十三条 标底应由具备自行招标能力的发包人编制,也可以由该工程的招标代理机构或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进行编制。
第二十四条 标底应根据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广西消耗量定额》、费用标准、计价相关规定、招标文件的有关要求以及当地工程造价管理站发布的材料市场信息价进行编制。对施工图以外发生的特殊施工措施等费用应根据施工现场条件、市场因素给予充分考虑,并列入标底。
第二十五条 标底应保证编制质量,不得高估冒算、不得随意压价。标底成果文件应由编制单位的法人、技术负责人、编制人、复核人签字并加盖执业专用章,签字人应对成果文件负责。
第二十六条 国有资金投资的工程应实行工程量清单招标,招标人认为需设标底的应编制标底;招标人认为不设标底的应编制预算控制价。预算控制价的编制应执行标底编制的有关规定。
第六章 投标报价的编制

第二十七条 投标报价由投标人依据工程量清单、招标文件的有关要求、施工现场的实际情况并结合投标人自身技术和管理水平、经营状况、机械配备以及制定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广西消耗量定额》(或企业自有定额)及相关计价规定和市场情况进行编制,由投标人自主确定报价,但不得低于成本。
工程量清单中的每一个项目均需填报单价和合价,对于没有填入单价和合价的项目,其费用应视为已包括在工程量清单的其他项目的单价或合价中。承包人必须按照发包人现场代表或发包人授权的监理工程师指令完成工程量清单中未填入单价或合价的工程项目,但不能得到另外的结算和支付。
第二十八条 投标人不得采用总价优惠或以总价百分比优惠的方式进行投标报价,其优惠应直接体现在各项投标报价的单价中,不得出现任意一项单价重大让利,低于成本报价。投标人不得以自有机械闲置、自有材料等不计成本为由进行投标报价。
第二十九条 投标报价成果文件须由本单位造价工程师或预算员签字并加盖执业专用章。签字人应对成果文件负责。

第七章 工程合同价款约定与调整
第三十条 发包人、承包人应当在合同条款中对下列有关工程合同价款的事项进行约定。
1、预付工程款的数额支付时限及抵扣方式;
2、支付工程进度款的方法、数额及时限;
3、工程施工中发生变更时,工程价款的调整方法、索赔方式、时限要求及金额支付方式;
4、发生经济纠纷的解决方法;
5、约定承担风险的范围及幅度以及超出约定范围和幅度的调整办法;
6、工程竣工价款结算与支付方式、数额和时限;
7、工期及工期提前或延后的奖罚办法;
8、与履行合同、支付价款有关的担保事项。 经招标的工程,合同约定的内容不得违背招、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第三十一条 合同价款
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应当在规定时间内,依据中标通知书和中标承包人的投标报价,由发、承包人订立书面合同约定,不得再行订立背离该合同实质内容的其它协议。
非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依据工程预算书由发、承包人在合同中约定。
第三十二条 合同价款在合同中约定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变。发承包双方可根据工程具体情况选用下列一种合同方式:
1.固定总价。合同工期较短且工程合同总价较低的工程,可以采用固定总价合同方式,并需要约定工程范围和风险范围。
2.固定单价。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综合单价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在约定的风险范围内综合单价不再调整。风险范围以外的综合单价调整方法,应当在合同中约定。
3.可调价格。可调价格包括可调综合单价和措施费等。双方应在合同中约定综合单价和措施费的调整方法。调整因素包括:
(1)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变化影响合同价款;
(2)工程造价管理站公布的价格调整;
(3)设计变更;
(4)发包人更改承包人的施工组织设计(修正错误除外)造成费用增加;
(5)双方约定的其他因素。
第三十三条 工程设计变更及价款调整
1.施工中发生工程变更,承包人按照经发包人认可的变更设计文件,进行变更施工,其中,政府投资项目重大变更,需按基本建设程序报批后方可施工。
2.在工程设计变更确定后14天内,涉及工程价款增加的,由承包人向发包人提出,涉及工程价款减少的,由发包人向承包人提出,经双方确认后调整合同价款。变更合同价款按下列方法进行:
(1)合同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价格,按合同已有的价格变更合同价款;
(2)合同中只有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可以参照类似价格变更合同价款;
(3)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由承包人或发包人提出适当的变更价格,经对方确认后执行。如双方不能达成一致的,双方可提请工程所在地工程造价管理站进行咨询或按合同约定的争议或纠纷解决程序办理。
3.工程设计变更确定后14天内,双方均未提出变更工程价款报告时,视为该项变更不涉及合同价款的变更。

收到变更工程价款报告一方,应在收到之日起14天内予以确认或提出协商意见,自变更工程价款报告送达之日起14天后,对方未确认也未提出协商意见时,视为变更工程价款报告已被确认。
确认增(减)的工程变更价款作为追加(减)合同价款与工程进度款同期支付。
第三十四条 综合单价调整
1、当工程量清单中工程量有误或设计变更引起工程量增减超过合同约 定的幅度(合同中没约定的,按超过工程量清单中工程量的15%)时,增加部分或减少后剩余部分工程量的综合单价应予调整。调整原则:增加部分工程量的综合单价应较原综合单价低,减少后剩余部分工程量的综合单价应较原综合单价高。需经双方协商后确定。
2、工程量变化造成规费、措施费、税金等变化的应作相应调整。
3、工程量变化给承包人造成损失的,承包人可提出索赔。

第八章 索赔与现场签证
第三十五条 一方向另一方提出索赔时,要有正当索赔理由,且有索赔事件发生时的有效证据。
第三十六条 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或发生错误以及应由发包人承担责任的其他情况,造成工期延误和(或)承包人经济损失,承包人可按下列程序以书面形式向发包人索赔:
1、索赔事件发生后14天内,向发包人发出索赔意向通知;
2、发出索赔意向通知后14天内,向发包人提出延长工期和(或)补偿经济损失的索赔报告及有关资料;
3、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于7天内给予答复,或要求承包人进一步补充索赔理由和证据;
4、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14天内未予答复或未对承包人作进一步要求,视为该项索赔已经认可;
5、当该索赔事件持续进行时,承包人应当阶段性向发包人发出索赔意向,在索赔事件终了后14天内,向发包人送交索赔的有关资料和最终索赔报告。索赔答复程序与(3)、(4)规定相同。
第三十七条 承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发生错误,给发包人造成经济损失,发包人可按第三十一条确定的时限向承包人提出索赔。
第三十八条 停工索赔
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一次性停工超过8小时时,承包人应在事件发生后7天内向发包人提出延长工期、补偿经济损失的索赔报告以及停工人数与工日数、机械停置台班等资料,发包人应在收到索赔报告后7天内给予答复,发包人不答复时,自索赔报告送达之日起7天后视为索赔报告已被确认。
第三十九条 现场签证
发包人要求承包人完成的非承包范围内的工程(或非工程量清单)项目、零星工程等,承包人应在接受发包人要求的7天内就用工数量和单价、机械台班数量和单价、使用材料和金额等向发包人提出施工签证,发包人签证后施工。如发包人未签证,承包人施工后发生争议的,责任由承包人自负。
一周内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的,发、承包双方应签证确认。
第四十条 不可抗力
不可抗力包括因战争、恐怖主义、动乱、空中飞行物体坠落或其他非发包人、承包人责任造成的爆炸、停工、火灾,以及:
(1)当地气象部门规定的情形;
(2)当地地震部门规定的情形
(3)当地卫生部门规定的情形
(4)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承包人应立即通知发包人,并在力所能及的条件下迅速采取措施,尽力减少损失。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5天内承包人向发包人通报受害情况和损失情况。不可抗力事件持续发生,承包人应每隔7天向发包人报告一次受害情况。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14天内,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交清理和修复费用的正式报告及有关资料。
停工期间,承包人应发包人要求留在施工场地的管理人员及保卫人员的费用以及工程所需清理、修复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并顺延延误的工期。
第四十一条 发现文物和地下障碍物
1、在施工中发现古墓、古建筑遗址等文物及化石或其他有考古、地质研究等价值的物品时,承包人应立即保护好现场并于4小时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发包人应于收到书面通知后24小时内报告当地文物管理部门,发包人、承包人按文物管理部门的要求采取妥善保护措施。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顺延延误的工期。
2、施工中发现影响施工的地下障碍物时,承包人应于8小时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同时提出处置方案,发包人收到处置方案后24小时内予以认可或提出修正方案。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顺延延误的工期。
第四十二条 发包人和承包人要加强施工现场的造价控制,及时对工程事项如实记录并履行书面手续。凡由发、承包双方授权的现场代表(包括授权的监理工程师)签字的现场签证以及发、承包双方协商确定的索赔等费用,应在工程竣工结算中如实办理,不得因发、承包双方现场代表的中途变更改变其有效性。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