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审计处 发布时间:2020-04-28 您是第2152位浏览者
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采购电子卖场采购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政府采购电子卖场管理,规范政府采购电子卖场当事人行为,提高采购效率,增强采购透明度,降低采购成本,促进政府采购电子卖场健康、有序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国务院关于积极推进“互联网+”行动的指导意见》(国发〔2015〕40号)、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和优化营商环境等要求,结合广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以下简称采购人),通过政府采购电子卖场实施网上超市、在线询价、反向竞价、协议(定点)采购等电子化政府采购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采购电子卖场(以下简称电子卖场),是指全区财政部门建设的供采购人、供应商以数据电文形式完成采购事项的执行操作平台。
第四条电子卖场应按照全区“一张网、一体化”的原则建设,统一电子卖场产品分类标准、数据标准和交易规则。电子卖场应当通过设立特色馆、加挂标识、搜索排序、流量引导方式,落实节能、环保、创新、扶贫、中小企业发展等政策功能。
第五条 在电子卖场实施的采购活动,应遵循公开透明、公平公正、诚实信用、厉行节约和高效简便的原则,落实采购人主体责任,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
第六条 自治区财政厅负责统筹全区电子卖场建设,制定全区电子卖场交易系统管理规则,协调和指导全区电子卖场采购工作,监督管理自治区本级电子卖场采购活动;市、县(市、区)财政部门按照自治区的统一部署负责本级电子卖场建设,监督管理本级电子卖场采购活动。
各级政府集中采购机构(以下简称各集采机构)负责本级网上超市、协议(定点)采购等电子卖场供应商及商品的征集、上架审查,交易价格的动态监测,负责聘请第三方对网上超市通用类商品价格进行监测,交易纠纷的调解处理等工作,并协助同级财政部门做好对电子卖场采购当事人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等工作。未设立集采机构的市、县(市、区)由本级财政部门指定负责电子卖场管理相关工作的机构负责。
第二章采购当事人的职责和义务
第七条 本办法采购当事人是指在政府采购电子卖场采购活动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各类主体,包括采购人、供应商等。
采购人是指广西壮族自治区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
供应商是指依法在电子卖场注册并提供工程、货物、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
第八条 采购人是电子卖场采购活动的执行主体,应当建立健全在电子卖场开展采购活动的内部控制制度,做好合理确定采购需求、结果确认、合同签订、履约验收等工作,加强电子卖场采购行为的合理性、合法性审核管理,在满足采购需求的同等条件下选择优质优价的工程、货物或服务。
采购人应当指定专人负责电子卖场采购工作,做好本单位用户账号、密码管理、工作流程及操作权限的配置维护等工作,确保本单位信息安全。
采购人不得向供应商索要或者接受其给予的赠品、回扣或者与采购无关的其他商品。
第九条 采购人在电子卖场实施采购的,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执行政府采购政策;
(二)厉行节约,科学合理确定采购需求;
(三)执行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
(四)执行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事业单位或高等学校等资产配置标准;
(五)按照电子卖场采购程序和规则实施采购;
(六)按照电子卖场交易要求进行确认订单或签订合同、收货、验收、付款等;
(七)与供应商发生纠纷的,按照电子卖场采购订单或合同约定及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八)财政部门的其他有关规定。
第十条 供应商应按电子卖场用户注册协议及承诺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政府采购的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
(二)提供的产品质量、配置、服务等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和合同约定的需求,提供工程、商品或服务信息应全面、真实、准确、可靠;
(三)遵守电子卖场采购相关交易规则;
(四)及时确认电子卖场订单或签订采购合同,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并提供符合国家发票管理规定的发票。
(五)提供工程、商品或服务必须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或订单)上的内容一致;
(六)接受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
(七)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以及承诺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供应商及商品维护管理
第十一条 供应商参与电子卖场采购活动,应通过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采购网完成供应商注册,加入电子卖场供应商库。
注册电子卖场的供应商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相关规定条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具备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承诺满足我区电子卖场相关采购方式供应商入围公告的相关要求。
第十二条 网上超市供应商及商品入围,由各级财政部门委托同级集采机构(未设立集采机构的,由财政部门委托政府采购代理机构)通过公开征集承诺入围等方式产生,其入围协议在规定时间内生效,期满未续期的,相应协议自动失效。
协议(定点)采购供应商及商品入围,由各级财政部门委托同级集采机构(未设立集采机构的,由财政部门委托政府采购代理机构)通过公开招标入围方式产生,其入围协议在规定时间内生效,期满未续期的,相应协议自动失效。
网上超市供应商实行一地入围,全区通用的入围制度(因不再符合网上超市供应商的准入条件或经营违规除外)。供应商入围实行注册和审查常态化管理。凡是满足准入条件的供应商(尚在被限制加入期限内的供应商除外),可实时申请成为网上超市供应商。入围由其注册所在地(以核发营业执照的市场监管部门为认定依据)的集采机构进行审核(无集采机构的经财政部门或其授权的机构审核)。广西区外注册的供应商申请入围的,由自治区政府采购中心负责审核。
供应商在区内任意市县入围成为网上超市供应商的,均可成为全区网上超市正式供应商。供应商发布的商品由所在市县负责审查入围的机构进行审核后上架。入围供应商可根据其服务能力设定服务区域范围。
全区开展不同区域联动的协议(定点)采购项目,牵头财政部门应委托相关集采机构组织实施,有关协议在联动区域内有效。
第十三条 各级集采机构应加强入围网上超市、协议(定点)供应商管理,督促供应商按承诺期限完成商品上架申请及服务、库存、价格等相关信息的录入、更新维护等工作,或通过系统对接实现相关数据同步更新。提供电子卖场系统服务的运营公司(简称运维单位)应予配合集采购机构做好相关工作。供应商上架商品应符合政府采购相关政策法规。
第十四条 网上超市、协议(定点)采购供应商应按入围协议及承诺加强库存、价格等商品信息维护管理,确保电子卖场的商品信息全面、真实、准确、可靠。
网上超市商品价格下调的,应在1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整;商品价格上涨、商品主要属性、服务承诺、供应商相关资质降低及其他可能影响履约重大信息变更的,网上超市供应商应在变更发生1个工作日内提交信息变更申请,相关集采机构应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
协议供货商品的市场基准价下调的,供应商应对协议价格进行相同幅度调整,但不得降低商品质量要求和配置标准。
供应商在特定时间在其他平台举办的促销活动和优惠政策,采购人有权通过电子卖场参加并享受其同等优惠政策。
第十五条 供应商应配备专人负责电子卖场平台交易相关业务工作,包括商品及服务信息的维护,采购单(含订单、竞价单、报价单、需求单、询价单等)业务处理,以及业务咨询、纠纷处理等。
第四章 采购程序及成交规则
第十六条 采购人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符合本办法规定数额标准内的项目,能利用网上超市、协议(定点)采购、在线询价、反向竞价等电子卖场采购方式实现采购的,除特殊情况外,应在电子卖场实施采购。
网上超市是指经公开招标或公开征集确定入围的供应商,对其所提供产品、服务等相关信息在网上进行维护,采购人在规定的品目范围内在网上实施采购的一种采购模式。
协议(定点)采购是指对采购金额小、数量多、次数频繁的政府采购项目,事先通过公开招标或其它政府采购方式,统一确定一定时期内中标或成交供应商及其所供产品的品牌、价格、供货期限、服务承诺等内容,用协议或定点的形式加以明确,各采购人在协议(定点)范围内进行采购的一种采购模式。
在线询价是指采购人通过网上电子化方式实施采购,由采购人向供应商发出采购产品信息的需求或询价单,供应商在约定的时间内提交响应表或报价单,在质量和服务均能满足采购需求且实质性响应要求的供应商中,原则上按照报价最低的为成交供应商的一种采购模式。
反向竞价是指采购人通过网上电子化方式实施采购,由采购人明确确定一个采购品牌及规格型号的商品,由多家供应商在约定的时间内依次出价,最后由全部实质性响应并满足采购需求且出价最低的供应商为成交供应商的一种采购模式。
第十七条 电子卖场实施网上超市、协议(定点)采购、在线询价、反向竞价等方式采购。
网上超市采购范围及数额标准:集采目录以内项目,采购项目预算金额在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以下(含限额本数)。
协议(定点)服务采购范围及数额标准:按各级财政部门下发的协议(定点)采购有关通知规定执行。
在线询价、反向竞价采购范围及数额标准:集采目录以内,采购项目预算金额100万元以下;集采目录以外,采购项目预算金额在分散采购限额以上(不含限额本数)100万元以下。
第十八条 采购人通过电子卖场采购政府采购集采目录以内或者集采目录外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项目,应向财政部门进行采购计划备案;采购政府集采目录以外且采购金额在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以下项目的,采购人也可通过电子卖场进行采购,并依照内部管理制度规范管理,不需向财政部门进行政府采购计划备案。
第十九条 网上超市实行直接订购。采购人择优选定供应商及商品,通过网上超市系统发起订购,供应商在约定时间内确认订单并供货。网上超市商品价格为采购最高限价,采购人可通过协商议价方式降低采购成本。采购人采购商品应执行相关资产配置标准,不准超标准采购。采购人认为相同品牌和型号的商品在其他市场价格更低的,可以从其他市场采购,在报销时提供网上超市的价格截图,产生交易纠纷的,由采购人自行负责。
第二十条 协议(定点)采购分直接订购、竞价采购两种采购流程,各级财政部门可根据采购类目设置每类协议(定点)采用竞价采购的标准和要求。
(一)直接订购适用于零星采购或市场价格透明且价格波动幅度不大的商品,具体流程包括采购人直接向供应商发起订购,供应商进行配送供货或提供服务等。
(二)竞价采购(分单品牌竞价和多品牌竞价)适用于采购数量较多、金额较大或价格波动较频繁,通过竞价能体现价格优惠的商品,具体流程包括采购人发起竞价单,符合要求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响应报价,电子卖场系统自动按照报价最低或优惠率最高的规则推荐成交供应商。
协议供货商品附购的配件金额原则上不得超过商品金额20%,各级财政部门可视情况调整。
第二十一条 采用在线询价采购方式的,采购人应根据采购项目特点和实际需要制定需求内容,生成询价单,相关技术、服务等要求应完整、明确,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
第二十二条 在线询价包括以下三种方式:
(一)自定义需求方式。集成类或者服务类项目可采用自定义需求方式,采购人根据采购需要,自行拟定商品的功能要求、技术参数、服务内容要求等制定采购需求,并发起询价。
(二)指定参数模版方式。商品的技术参数精细化要求较高的项目可采用指定参数模版方式,采购人根据商品类目对应的属性及参数模版制定采购需求,并发起询价。
(三)推荐品牌及型号的方式。对自定义需求方式和指定参数模版方式均不适合的,采购人可采用推荐品牌及型号方式,但推荐商品品牌数量应当不少于三个,并将商品品牌、型号以及属性值、数量等作为采购需求要求发起询价,供应商应仅就推荐品牌进行报价。
在线询价采用最低价成交,即询价响应时间截止后,对全部实质性响应的按照报价由低到高的顺序,确定最低报价供应商为成交供应商。报价相同的,报价时间较早者为成交供应商。单一商品在线询价项目的最高限价应为同时段网上超市该商品的最低价格。
在线询价响应供应商原则上不少于三家。响应供应商不足三家的,采购人可将在线询价截止时间顺延3个工作日,也可转其他采购方式采购。
第二十三条 反向竞价采购适用于采购需求为同一品牌的采购项目。由采购人按照采购需求明确确定一个品牌型号的商品(或直接在网上超市商品中选择一个确定的商品),由多家供应商在约定的时间内依次出价,最后由全部实质性响应采购需求且出价最低的供应商成为成交供应商。
采用反向竞价采购方式的,采购人应根据采购项目特点和实际需要制定需求内容,生成竞价单。相关技术、服务等要求应完整、明确,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
第二十四条 反向竞价采用公开竞价方式。供应商不需提前报名,可在规定的竞价时间内随时报价,最低报价供应商为成交供应商。
反向竞价商品在网上超市有相同产品的,应以网上超市最低价作为反向竞价起拍价。反向竞价的响应供应商应当不少于2家。
反向竞价失败的,采购人可重新发起竞价或转网上超市采购。
第二十五条 在线询价和反向竞价应当在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采购网或电子卖场平台发布采购公告。在线询价公告发出之日至供应商报价截止之日,应当不少于3个工作日;反向竞价公告发出之日至供应商竞价开始之日,应当不少于3个工作日。
第二十六条 网上超市供应商接到采购人订单后,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进行确认,并即时生效,订单具有合同效力。采购人可要求线下签订纸质采购合同。
协议(定点)采购、在线询价、反向竞价成交供应商应当在成交结果确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按照确定的采购标的、规格型号、成交金额、成交数量、技术和服务等事项,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
采购人或供应商不得随意撤销成交结果或采购合同。有正当理由确需撤销成交结果或采购合同的,应当经双方协商一致,在撤销公告发布前将撤销理由提交同级集采机构和财政部门备案。在线询价、反向竞价采购结果撤销的,应当在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采购网和电子卖场发布采购结果撤销公告。
第二十七条 采购结果确定后,由电子卖场系统自动公开成交结果,推送到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采购网,同时将成交结果信息推送告知所有参与该采购活动的供应商。
第二十八条 采购合同签订后,采购人应当按规定于2个工作日内,在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采购网发布合同公告。采购人和供应商双方在线上创建合同和确定合同的,由电子卖场系统推送到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采购网;采购人和供应商双方签订纸质合同的,由供应商在电子卖场系统录入相关信息,在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采购网发布合同公告。
第五章 履约验收
第二十九条 采购单或合同生效后,供应商应按采购单、合同、协议约定提供货物、工程及服务,及时将商品、发票等配送至采购人指定地点,并将相关信息录入电子卖场系统,采购人应在30日内予以确认。
第三十条 采购人收货或接受服务后,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按照采购单或合同规定的技术、服务等要求,对供应商履约情况进行验收,复杂或者技术性很强的政府采购项目,应在提出采购需求时明确可适当延长验收的时间,有特殊情况需延期验收的,双方应事先达成一致意见。采购人完成对供应商履约情况验收程序后,将相关信息录入电子卖场系统。
第三十一条 验收通过后,采购人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发起结算,并按照合同约定的支付采购资金的时间,在10个工作日内办理采购资金支付,向供应商支付货款。
小额零星的采购业务,鼓励采购人使用公务卡结算。
第三十二条 验收通过后15日内,采购人应当对供应商及商品的价格、质量、服务等情况进行评价,电子卖场系统将依据评价规则,计算供应商“诚信指数”和商品的“满意度指数”,更新供应商诚信信息,并在广西政府采购诚信管理平台上公布。
采购人完成采购评价15日内,可对供应商进行追加评价。验收通过后30日未进行评价的,电子卖场系统按100%满意度自动记录该次评价。
第三十三条 供应商在采购人完成支付后,应对采购人履约情况、办事效率、廉洁自律等情况进行评价。支付完成后30日未进行评价的,电子卖场系统按100%满意度自动记录该次评价。
第三十四条 供应商应严格按照相关法律、协议、合同约定和服务承诺以及市场监管等有关部门规定,履行商品更换、退货、修理等售后服务。
电子卖场采购商品的保修期限不得少于国家规定的保修期限。保修期满后,供应商应当继续提供维修、保养服务,有关服务及所需材料、配件收费,采购文件有约定的,按约定价结算,没有约定的,按不低于商品承诺优惠率给予优惠。
第三十五条 采购人验收后,发现供应商违约或所供商品存在质量问题等,或供应商认为采购人有违约或违反本办法及相关法规规定的,可通过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可提出申诉,同级集采机构应进行协调、处理,运维单位应予配合取证,并将处理结果报财政部门备案。
属于合同纠纷的,由当事人提交至合同中规定的仲裁委员会或人民法院处理。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六条 各级财政部门、集采机构可根据工作流程,对电子卖场各有关当事人,在质量、价格、诚信等方面的情况进行预警设置,按照情节由轻到重,设置黄色、橙色、红色预警。各级财政部门、集采机构应加强对预警处理的监管,督促各有关当事人及时处理预警信息,对预警处理不及时的,可采取扣减诚信分、限制操作权限等措施予以惩戒,并计入诚信档案。
第三十七条 电子卖场供应商必须履行入围协议(承诺)和平台管理协议,如违反协议,由负责各级集采机构或者各级财政部门指定负责电子卖场管理相关工作的机构责令其纠正,并对其作出相应诚信及预警等处理,同时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运维单位应按平台管理协议追究其相应责任。对供应商拒不纠正、情节严重或涉及行政处罚的,应移送同级有关部门查处。
第三十八条 采购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同级财政部门责令其纠正或予以通报;拒不纠正或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财政部门应依法依规予以查处,可暂停支付预算资金,并按相关规定追究单位及相关人员责任。
(一)竞价结束后与供应商再次议价的;
(二)成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确认成交结果或者拒绝与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或者不按成交结果签订采购合同的;
(三)合同履行过程中与供应商协商变更合同主要条款的;
(四)无正当理由不按期结算货款的;
(五)供应商评价“满意度指数”低于60%累计5次及以上的;
(六)被电子卖场系统预警5次及以上,且30日内未及时解决的;
(七)未经同级财政部门认可,不按本办法规定通过电子卖场采购的;
(八)各级财政部门认定的其他违法、违规及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九)供应商报价期间,采购人随意改变询价单的技术和服务要求的。
第三十九条 财政部门、集采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追究其相应责任。
第四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可对供应商及相关商品信息的合法性、真实性和可靠性及其他各当事人进行监督,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应当及时向各级集采机构或财政部门反映、举报。
第四十一条 各级财政部门、集采机构或财政部门指定负责电子卖场管理工作的机构等相关机构应按财政部门确定的分工各负其责,对电子卖场实施分层监督管理。
各级集采机构(或财政部门指定负责电子卖场管理工作的机构)负责对本级网上超市、协议供货、定点采购供应商的商品,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价格抽查、市场调查,督促供应商及时更新相关信息。发现供应商存在有关违规行为的,按相关协议约定或本办法规定进行处理,同时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运维单位应积极配合做好电子卖场的开发、建设、维护及网上超市供应商、厂商的上线和电子卖场供应商管理等工作,提供优质服务,及时向监管部门提交数据分析、报告,做好监管部门要求的其他工作等。
各级财政部门负责依法查处举报、投诉案件以及对采购当事人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自治区本级非驻邕单位实施自治区本级政府采购电子卖场供应商无法满足的采购的,可在项目所在地政府采购电子卖场实施采购,所在地未建立政府采购电子卖场的,可按原采购方式实施采购。
第四十三条 各地可结合当地实际,根据本办法制订具体的补充规定。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财政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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