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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
报来《关于安装工程劳保费计取问题的请示(桂造价字[2003]11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一、广西区政府办公厅关于颁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安装工程劳动保险费管理试行办法〉(桂
政办发[2000]117号)第二章第3条中对劳保费的计取已有明确界定,即建筑安装工程劳保费按照自治
区建设厅、计委、财政厅颁发的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定额规定的劳保费费率标准计取。
二、关于安装工程计取劳保费问题,《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安装工程劳动保险费管理试行办法》第一章第2条中已具体规定:凡在我区境内的新建、扩建、改建、技改、维修等建筑安装(包括市政、仿古园林、装饰装修等)工程项目。以及承担工程施工的建筑施工企业,不分投资来源、隶属关系、资质等级和经济类别,均适用本办法。电梯安装、火灾报警、建筑智能化系统安装工程的生产厂家,只要具备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范围内施工总承包机电安装工程资质,或专业承包企业电梯安装、消防设施、建筑智能化工程资质的,均可按《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安装工程劳动保险费管理试行办法》的有关规定计取建安劳保费。
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厅
二00三年四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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