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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师范大学内部审计工作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内部审计工作,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提升内部审计工作质量,充分发挥内部审计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内部审计,是指由学校内部审计机构组织实施,对学校及所属单位财政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实施独立、客观的监督、评价,提出审计意见和建议,提供咨询服务,以促进学校完善治理、实现目标的活动。
第三条 学校依法依规开展内部审计工作,明确内部审计工作的职责权限、人员配备、经费保障、审计结果运用和责任追究,自觉接受国家审计机关和上级主管部门内部审计机构的业务指导和检查。
第四条 学校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从事内部审计工作,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内部审计职业规范,忠于职守,做到独立、客观、公正、保密。
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不得参与可能影响独立、客观履行审计职责的工作和活动。
第二章 内部审计机构的设立和人员管理
第五条 学校独立设置审计处。审计处在学校党委、党政主要负责人的直接领导下开展工作,向其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六条 审计处履行内部审计职责所需经费,应当列入学校预算。
第七条 审计处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合理配备内部审计人员。除涉密事项外,可以根据内部审计工作需要向社会购买服务,并对采用的审计结果负责。
第八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具备从事审计工作所需要的专业能力。学校严格内部审计人员录用标准,支持和保障审计处通过多种途径开展继续教育,提高内部审计人员的职业胜任能力。
审计处负责人应当具备审计、会计、经济、法律或管理等工作背景。
第九条 内部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应当严格遵守内部审计准则和职业道德规范,忠于职守,做到独立、客观、公正、保密。
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时,与被审计单位或审计事项有利益关系或亲属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十条 学校保障审计处和内部审计人员依法依规独立履行职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
第三章 内部审计职责权限
第十一条 学校主要负责人领导学校内部审计工作的主要职责:
(一)督促建立健全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规章制度,合理配备内部审计人员;
(二)定期研究、部署和检查内部审计工作,听取内部审计工作汇报,加强对内部审计工作规划、年度审计计划、审计质量控制、问题整改和队伍建设等重要事项的管理,及时研究解决审计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督促审计意见和审计决定的执行;
(三)治理学校内部审计工作环境,支持审计处和内部审计人员依法依规履行职责;
(四)对做出显著成绩的内部审计人员提出表彰和奖励,对玩忽职守的内部审计人员追究责任,对不称职的内部审计人员提出更换意见。
第十二条 审计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学校的要求,履行下列职责:
(一)对学校及所属单位贯彻落实国家重大政策措施情况进行审计;
(二)对学校及所属单位发展规划、战略决策、重大措施以及年度业务计划执行情况进行审计;
(三)对学校及所属单位财政财务收支进行审计;
(四)对学校及所属单位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进行审计;
(五)对学校及所属单位的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和生态环境保护责任的履行情况进行审计;
(六)对学校及所属单位的境外机构、境外资产和境外经济活动进行审计;
(七)对学校及所属单位经济管理和效益情况进行审计;
(八)对学校及所属单位内部控制及风险管理情况进行审计;
(九)对学校内部管理的领导人员履行经济责任情况进行审计;
(十)协助学校主要负责人督促落实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工作;
(十一)对学校所属单位的内部审计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管理;
(十二)国家有关规定和学校要求办理的其他审计事项。
第十三条 审计处对学校及所属单位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经济活动中的重大事项进行专项审计调查,并向学校报告审计调查结果,提出加强管理的意见和建议;对学校的基建工程和修缮工程,根据工程的性质、规模、特点等实际情况组织开展跟踪审计工作,实施审计监督、评价和提供工程造价咨询服务。
第十四条 审计处在履行内部审计职责时,具有下列主要权限:
(一)要求被审计单位按时报送发展规划、战略决策、重大措施、内部控制、风险管理、财政财务收支等有关资料(含相关电子数据,下同),以及必要的计算机技术文档;
(二)参加学校有关财经工作会议及其他相关会议,召开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
(三)参与研究制定有关规章制度,提出制定内部审计规章制度的建议,由学校审定公布后施行;
(四)检查有关财政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的资料、文件和现场勘察实物;
(五)检查有关计算机系统及其电子数据和资料;
(六)就审计事项中的有关问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开展调查和询问,取得相关证明材料;
(七)要求被审计单位和个人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做出书面承诺;
(八)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法违规、严重损失浪费行为及时向学校主要负责人报告,经同意后做出临时制止决定;
(九)对可能转移、隐匿、篡改、毁弃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及与经济活动有关的资料,经主管校领导批准,有权予以暂时封存;
(十)提出纠正、处理违法违规行为的意见和改进管理、提高绩效的建议;
(十一)对违法违规和造成损失浪费的被审计单位和人员,给予通报批评或者提出追究责任的建议;
(十二)对严格遵守财经法规、经济效益显著、贡献突出的被审计单位和个人,向学校党组织、主要负责人提出表彰建议。
第十五条 审计处可以利用国家审计机关、上级内部审计机构和社会中介机构的审计结果;内部审计的结果经学校同意后,可提供给有关部门。
第四章 内部审计工作程序
第十六条 审计处根据上级主管部门工作布置和学校中心工作的要求,结合相关部门意见建议,草拟年度审计工作计划,经学校审计工作联席会议审议,报学校校长办公会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十七条 审计处组织审计项目实施,开展审前调查,组成审计组,编制审计实施方案,提前3天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审计人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时,应当出示审计人员的工作证件或审计通知书副本;根据工作需要,可采取送达审计、就地审计或其他审计方式,视具体情况可以采取全面审计、专项审计或抽样审计,被审计单位应当积极配合审计工作。
第十八条 审计人员对审计事项实施审计时,应最大限度获取有关证明材料,并编制审计工作底稿。审计过程中发现重大问题的应及时向学校党政主要负责人报告。
第十九条 审计组对审计事项实施审计后,编制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并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被审计单位在收到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书面意见送交审计组,逾期即视为无异议。审计组审查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报告的意见,进一步核实情况,根据所核实的情况对审计报告做必要修改,草拟审计意见(建议)书,连同被审计单位的反馈意见及时交审计处审核。被审计单位反馈意见是否被采纳,不影响审计报告的形成。
第二十条 审计处对审计报告和审计意见(建议)书执行业务科长—分管处领导—审计处主要负责人三级复核制度后,报学校党政主要负责人审批、发文。经批准的审计报告和审计意见(建议)书应及时送达被审计单位和有关单位。
审计报告的内容经学校党政主要负责人批准,可在相应范围内实行公告。
第二十一条 审计事项结束后,审计组组长按照有关规定整理建立审计档案,由审计处定期集中移交学校档案馆保存。
第五章 审计结果运用
第二十二条 学校建立健全审计发现问题整改机制,明确被审计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整改第一责任人。对审计发现的问题和提出的建议,被审计单位应当按时整改,并将整改结果书面报送审计处,同时作为单位年度民主生活会的主要内容在会上如实报告。审计处开展审计整改跟踪检查,出具审计整改检查报告,对被审计单位未落实整改的事项,提出处理建议,并向学校报告。审计整改跟踪检查情况和结果报告亦列入审计项目档案。
第二十三条 学校对内部审计发现的典型性、普遍性、倾向性问题,应当及时分析研究,制定和完善相关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内部控制措施。
第二十四条 审计处应当加强与学校纪检监察、督查督办、组织人事等内部监督力量的协作配合,建立信息共享、结果共用、重要事项共同实施、问题整改问责共同落实等工作机制。
内部审计结果及整改情况应当作为考核、任免、奖惩干部和相关决策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五条 学校对内部审计发现的重大违纪违法问题线索,应当按照管辖权限依法依规及时移送纪检监察部门。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六条 被审计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学校党委、行政责令改正,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理:
(一)拒绝接受或者不配合内部审计工作的;
(二)拒绝、拖延提供与内部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或者提供资料不真实、不完整的;
(三)拒不纠正审计发现问题的;
(四)整改不力、屡审屡犯的;
(五)违反国家规定或者本单位内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七条 审计处和内部审计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学校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有关法律法规、本规定和内部审计职业规范实施审计导致应当发现的问题未被发现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隐瞒审计查出的问题或者提供虚假审计报告的;
(三)泄露国家秘密和被审计单位秘密的;
(四)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五)违法国家规定或者学校内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八条 内部审计人员因履行职责受到打击、报复、陷害的,学校党委、行政应当及时采取保护措施,并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原《广西师范大学内部审计工作实施办法》(师政审计〔2016〕1号)同时废止。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审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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