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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师范大学审计工作联席会议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构建“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相互配合、齐抓共管”的审计工作联动协作机制,合力推进学校审计工作,促进学校事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学校审计工作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执行民主集中制原则,通过召开会议方式汇报工作、通报情况、讨论问题和确定事项。
第三条 联席会议由学校行政主要负责人为组长、分管审计工作校领导为副组长,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纪委办公室、监察处、组织部、督查督办办公室、人事处、财务处和审计处等职能部门组成。联席会议由组长召集,或由组长授权副组长召集,成员部门主要负责人参加,可根据会议主题邀请有关部门负责人列席,审计处全体人员列席。
第四条 联席会议的主要职责
(一)统筹和指导审计工作,研究拟订学校年度审计工作计划;
(二)学习、研究和拟订审计工作重要文件、制度;
(三)交流和通报各类审计重要情况;
(四)协调解决审计过程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和困难;
(五)研究、解决其他有关事项。
第五条 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审计处,审计处主要负责人任办公室主任,办公室日常工作由审计处承担。
第六条 联席会议办公室的工作职责
(一)负责联席会议召开的各项准备工作;
(二)负责各项审计工作的联动实施;
(三)跟进成员部门落实联席会议的有关决定事项;
(四)起草有关审计的文件和制度;
(五)收集整理审计工作信息;
(六)撰写保存联席会议纪要;
(七)完成联席会议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联席会议各成员部门主要职责
(一)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督查督办办公室
1. 根据学校实际需要和所掌握信息,向联席会议提出有关审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2. 协调解决审计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3. 督查督办联席会议决定、审计结果运用和审计整改工作情况;
4. 将上级部门颁发的有关经济法律法规、政策通报联席会议组成部门。
(二)纪委办公室、监察处
1. 根据监督工作的需要和掌握的信息,对审计对象或重点审计内容提出意见和建议;
2. 向审计处提供被审计对象的有关情况;
3. 协调解决审计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必要时参与相关审计工作;
4. 对审计结果运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5. 核查审计移交的问题和线索,对有关责任人进行查处,并向联席会议通报相关情况;
6. 对阻挠、拒绝审计,或出具伪证、销毁、转移证据、隐瞒事实真相等行为依纪进行查处,保障审计工作正常进行。
(三)组织部、人事处
1. 根据人事管理、干部管理及监督工作的需要以及所掌握信息,向联席会议提出有关审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2. 根据学校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需要,原则上于每年末向审计处送达次年开展经济责任审计的委托书,并提供被审计对象的有关情况;
3. 对经济责任审计报告进行分析利用,并将其审计结果作为考核、任免、奖惩领导干部的重要依据,将审计报告归入考察材料,存入干部本人档案;
4. 配合审计处做好经济责任审计有关工作,协调解决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5. 将上级部门颁发的有关组织人事管理规定、政策通报联席会议组成部门。
(四)财务处
1. 根据财务管理工作的需要和掌握的信息,向联席会议提出有关审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2. 协助提供审计所需的有关财经法规、财务制度、会计账簿、会计凭证、会计报表等相关资料;
3. 对被审计单位涉及财务方面的整改事项进行业务指导;
4. 对审计报告进行分析运用,健全内控制度,规范内部管理;
5. 将上级部门颁发的有关财经法规、政策通报联席会议组成部门。
(五)审计处
1. 宣传贯彻国家审计政策和法律法规制度,研究起草学校审计工作规章制度,提交联席会议审议;
2. 拟订年度审计工作计划,提交联席会议讨论审议并经校长办公会审定后,逐项组织审计项目的实施;
3. 审定审计项目实施方案,组织审前培训和审计组进点开展审计;
4. 撰写审计报告,提出管理建议,下发整改通知,检查审计整改情况并向联席会议报告;
5. 对社会中介机构承担的审计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质量监督;
6. 加强与其他成员部门协调和沟通,听取有关情况介绍和意见建议,通报审计情况。
联席会议的各成员部门要立足本部门职能,从学校大局出发,分工负责,相互协调配合完成学校审计工作。
第八条 联席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一般于每年年初召开,年中可以根据审计工作需要召开,由联席会议办公室拟定会议方案,报召集人同意后实施。各成员部门需提交联席会议审议、通报的有关材料,应事先提交联席会议办公室。
第九条 若联席会议成员部门主要负责人正在接受学校的审计,应回避联席会议有关议题。
第十条 联席会议审议通过的重要事项,应按学校有关规定及时向学校汇报。
第十一条 联席会议确定的事项须形成会议纪要发送各组成部门;各组成部门按照职责负责具体落实。
第十二条 与会人员对联席会议所涉及的事项和文件负有保密责任。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由审计处负责解释,原《广西师范大学审计工作联席会议制度暂行办法》(师政办〔2006〕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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