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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师范大学工程项目采购实施细则

出处:本站原创      发布时间:2011-09-12    您是第541位浏览者

为了更好地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广西师范大学工程项目采购管理暂行办法》,提高工程采购工作效率,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本细则适用于学校投资估算金额在10万元以上的所有工程项目的采购。依据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结合学校实际,工程项目采购分为委托代理机构采购和校内集中采购。 
一、工程项目委托采购 
工程项目委托采购程序包括:工程项目采购上报审批;审定代理工作计划;审核招标文件和预算;参与开标、评标;签订合同。 
(一) 工程项目采购上报审批 
1. 申购单位申报的工程项目应是已完成前期工作的立项工程,申报采购内容应包括工程名称、投资额、结构类型、质量标准、施工设计图(含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报告)、建设用地规划定点批文、工期要求、施工企业资质要求等。 
2. 资产管理处在接受完整的项目采购申报资料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部门集中采购计划表等资料上报自治区财政厅办理审批手续,同时与采购代理机构签订委托招标代理合同。 
(二) 审定代理工作计划、招标文件和预算 
1. 资产管理处将施工图纸交与工程采购代理机构,并要求代理机构在5个工作日内递交工作进度计划;资产管理处按审核通过的工作计划督促采购代理机构按计划进度完成委托的各项工作事宜,并做好工作进度跟踪记录。如计划发生变动时应及时向分管校领导汇报。 
2. 资产管理处会同申购单位、审计处、监察处在10个工作日内审定采购代理机构编制的招标文件并签字确认,必要时召开专题会议确定;同时及时跟踪和随时向申购单位、审计处、监察处通报上级监管单位修改标书的意见。 
3.资产管理处将采购代理机构编制的工程预算书及审核通过的招标文件、图纸等相关资料一并报送审计处,审计处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对学校已审定的招标文件和工程预算由资产管理处及时上报自治区财政厅评审中心评审(财政厅评审的项目)。 
(三) 参与开标与评标 
1. 资产管理处配合采购代理机构办理工程报建、进行招标备案、发布招标公告等手续,并将学校审定的项目预算控制价于开标前10日向桂林市建设工程招标站递交公告。 
2. 资产管理处会同监察处抽取业主评委,并参与工程项目的开标、评标监督工作。 
3. 对开标前后产生的质疑,一律由采购代理机构进行书面答疑,答疑内容应经资产管理处会同审计处及申购单位确认。 
(四) 签定合同 
1. 资产管理处在中标通知书发出3个工作日内,整理签订合同所需资料递交申购单位。 
2. 申购单位负责草拟施工合同,并组织召开由审计处、监察处参与和中标单位洽谈会。 
3. 修改后的施工合同经与会部门确认,由申购单位分管校领导批准后正式与中标单位签定合同。 
二、 校内集中采购 
校内工程项目的集中采购采用招标或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 
(一) 校内采购 
采购程序包括:采购申报、发布采购公告、编制和发送采购文件、组织现场勘察和采购答疑、开标、评标和定标、签定合同等。 
1. 采购申报 
申购单位申报的工程项目应是已完成前期工作的学校批准或立项工程,申报采购内容应包括工程名称、建设规模、结构类型、施工要求和质量标准、工程量清单、施工图、经审计处审核的工程预算、施工企业资质要求等。 
2. 发布采购公告 
在学校校园网发布工程采购信息,并向所有潜在的应标单位发出邀请。 
3. 编制和发送采购文件 
采购文件内容包括:(1)投(竞)标须知:包括施工企业的 资格、采购文件的内容、投(竞)标书的编制要求和格式、投(竞)标文件的递交、评标方法和中标原则、投(竞)标保证金和其它需要说明的事项等;(2)工程的需求量综合说明:包括工程名称、占地范围、建筑(扩建、维修)面积和技术要求、质量标准以及现场条件、要求开工和竣工时间、必要的设计图纸和技术资料、工程量清单、 其它补充说明等;(3)工程施工合同条件;(4)投(竞)标格式。 
4. 组织现场勘察和答疑 
(1) 现场勘察:为使投(竞)标人了解工程场地和周围环境情况,以获取施工现场是否达到招(竞)标文件规定的条件、现场的地理位置和地形、现场的地质水文、现场交通和水电环境等信息,资产管理处会同申购单位或建设管理单位在投(竞)标前7日内安排现场勘察。 
(2) 答疑:针对投(竞)标人领取采购文件及现场勘察时提出的疑问,由申购单位进行现场答疑,并由资产管理处统一以书面的形式发给所有获得采购文件的施工单位。 
(二) 开标、评标和定标 
开标、评标和定标必须遵循采购文件规定的程序和方法。 
1. 开标: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公开举行。开标和评标在学校监督部门的监督下进行。 
2. 评标:评标工作由评标小组负责完成。 
评标会由资产管理处主持,评标小组由申购单位、建设管理单位、审计处、监察处、校工会各一名代表以及聘请校内的有关专家组成,必要时可聘请校外专家,其中评委由5~7人构成 ,监察处、校工会代表为评标会常设监督人员。 
3. 定标:评标小组根据采购文件规定的评标办法,以平等竞争、公正合理为原则,依据采购文件和对投(竞)标文件进行评审,评标结果按排名从高到低顺序排列的前二名推荐为中标(成交)候选人,经审查后由评标小组直接定标,有争议项目由采购仲裁小组定标。资产管理处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单位并在校园网公示。 
(三) 签定合同 
申购单位接到中标(成交)通知书后草拟施工合同,经审计处会签后按中标(成交)通知书上规定的日期与中标(成交)单位签定合同。 
三、本实施细则自颁布之日起执行,由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