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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师范大学工程项目采购管理暂行办法

出处:本站原创      发布时间:2011-09-12    您是第453位浏览者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校工程项目采购行为,保护学校的合法权益,保障公平竞争,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学校采购金额在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工程项目的采购行为。其范围包括: 
(一) 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 
(二) 道路、景点、绿化、污水处理、土地整理和土石方工程; 
(三) 水电和网络布线等工程。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工程项目的采购,包括委托中介机构采购和学校自行组织采购。 
第四条 采购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信原则。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第五条 学校工程项目采购管理工作的领导机构是广西师范大学集中采购与基建工程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校产管理处。组长、副组长由有关校领导担任;成员由校长办公室、校工会、监察处、审计处、教务处、科研处、财务处、校产管理处、后勤管理处、雁山校区建设与管理委员会、后勤服务集团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主要职责是: 
(一) 制定和修订学校工程采购管理规定和办法; 
(二) 审核批准重大工程采购项目的采购方案; 
(三) 裁决工程采购过程中重大问题和事项。 
第六条 校产管理处为学校集中采购管理部门,具体负责工程项目采购的日常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 草拟学校工程项目采购的有关办法、实施细则及相关规定; 
(二) 根据工程采购申报计划,确定和实施采购项目的委托采购或自行采购的具体实施计划; 
(三) 审查申购单位的采购申报手续是否完备; 
(四) 负责委托采购的申报和委托事宜; 
(五) 在校园网上及时发布学校采购需求和采购结果等信息; 
(六) 负责学校招标采购和非招标采购全过程的组织工作; 
(七) 组织监察处、审计处、申购单位、有关专家和人员共同审定委托采购文件和审核中标结果; 
(八) 组织或协助组织采购的中介机构对委托采购活动的踏勘和答疑,协助办理投诉事宜; 
(九) 按规定派出学校有关专家和人员参加开标、评标会; 
(十) 负责向政府采购中介机构报送验收报告及有关资料; 
(十一) 牵头协调采购工作关系; 
(十二) 参与工程项目的验收; 
(十三) 对采购文件和有关资料妥善保存,及时整理归档。 
第七条 申购单位的职责 
(一) 负责提出工程项目概算或预算; 
(二) 提出工程采购内容和要求; 
(三) 负责提供工程项目委托的申报材料,包括批文、图纸等。 
(四) 负责工程现场勘察和采购答疑; 
(五) 负责工程施工合同的签定; 
(六) 参与审定采购文件和审核中标结果; 
(七) 负责工程质量监督; 
(八) 组织有关部门进行工程验收; 
(九) 按合同约定及工程进度申报财务拨款; 
(十) 按国家工程建设有关规定检查、监督承建单位文明施工和安全施工等方面的工作。 
第八条 审计处的职责 
(一) 对申购单位规避工程项目采购行为实施审计监督; 
(二) 对采购活动过程进行监督; 
(三) 对采购活动中的价格进行审计监督; 
(四) 对建设工程预算进行审计; 
(五) 参与审查委托采购文件、审核中标结果及项目验收。 
第九条 监察处的职责 
(一) 对参与采购活动的部门和当事人实施监察,对采购程序、采购的公平、公正和公开性等实施监督; 
(二) 参与审查委托采购文件和审核中标结果; 
(三) 监督评委和中介机构的抽取; 
(四) 接受公众对当事人违纪问题的投诉; 
(五) 牵头处理采购过程中的违纪和违规行为。 
第三章 采购方式 
第十条 工程项目在10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的,由学校组织采购;工程项目在20万元以上(含20万元)除因申购单位报学校集中采购与基建工程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批准,由学校组织采购外,依照《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的通知》须委托有政府采购代理资格和工程招标代理业务资格的社会中介机构采购。 
第十一条 招标采购应为工程项目采购的主要方式。 
第十二条 符合下列情形的工程项目可采用竞标性谈判方式采购: 
(一) 工程项目性质特殊、专业性较强的、组织招标工作有困难的; 
(二) 不足3个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的; 
(三) 抢险救灾等紧急情况所需要的; 
(四) 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 
第四章 采购程序 
第十三条 委托采购应当遵循下列程序: 
(一) 申购单位报送委托采购工程项目所需的完整资料,包括立项批文、定点批文、设计施工图、工程项目概算或预算、报建表等; 
(二) 在监督部门的监督下,随机抽取采购中介机构; 
(三) 将工程项目的设计施工图、工程量清单和预算报送评审中心办理评审手续; 
(四) 将评审报告、部门集中采购计划表和申请函件报送财政厅备案; 
(五) 将施工图审定单、报建表、立项批文、定点批文等报送有关部门办理报建手续; 
(六) 校产管理处、审计处、监察处、申购单位等审定采购文件; 
(七) 审计处审核工程项目预算; 
(八) 由监察处监督从学校评委库随机抽取业主评委和派出代表参加开标、评标活动; 
(九) 校产管理处、审计处、监察处、申购单位等审核中标结果; 
(十) 收发中标通知书; 
(十一) 签订合同。 
第十四条 学校自行组织采购应当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规定程序操作: 
(一) 发布采购公告; 
(二) 编制采购文件; 
(三) 召开开标、评标会; 
(四) 采购结果公告; 
(五) 发出通知书; 
(六) 签定合同。 
第十五条 工程项目采购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废标: 
(一) 对采购文件实质性响应商家不足三家; 
(二) 投标人的工程报价高出工程预算价; 
(三) 出现影响采购原则的意外情况; 
(四) 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 
废标后,校产管理处将对以上(一)、(二)和(三)项废标的项目重新办理委托或重新由学校组织采购。 
第十六条 由申购单位组织,校产管理处、审计处以及专业人员等组成验收小组依照国家相关业内标准和合同的规定对采购工程项目进行验收,并出具验收报告。 
第十七条 工程施工中不符合要求或竣工验收达不到标准的,按国家、自治区和学校有关工程质量管理规定处理。 
第五章 质疑和责任 
第十八条 投标人在采购活动中有质疑,可直接向校产管理处或中介机构提出,如果对答疑有异议的可直接向监察部门或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反映或投诉。 
第十九条 参与采购活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应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一) 不按要求履行职责的; 
(二) 违反《广西师范大学采购工作纪律》的。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校产管理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自治区人民政府有关规定和本管理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校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管理办法从发文之日起执行,学校以前下发的关于工程项目的采购文件与本办法冲突的,以本办法为准。